固定價值類證券包括:①高級純粹債券和優先股、②高級特權證券,但這特權的價值太小,不足以作為挑選的因素、③透過擔保或優先權而具有高級優先順位證券地位的普通股。
一、對高級優先股的基本態度
將金邊(gilt-edged)優先股(=優質的優先股)與高級債券歸為一類,表示這兩種證券均適用於相同的投資態度及一般分析方法。儘管優先股在法律上的求償權處於明顯的劣勢,但最佳投資是否穩健並不取決於法律權利或補償,而是視企業是否具備充裕的財務能力而定。
二、優先股與債券的投資價值不盡相同
一般而言,優先股的等級比債券低,且大多數的優先股都不能充分確保能繼續支付股利。因此,一般優先股實際上屬於變動性或投機性的優先順位證券(第Ⅱ類)。在這方面,債券與優先股在契約上的差異就顯得非常重要,∴只有特殊的優先股才稱得上是固定價值類投資,也才可以與高級債券同等看待。
三、債券投資是否合理
投資者在限制自己的收益報酬,放棄所有投機獲利的機會後,仍不得不承受嚴重損失的風險,這樣的犧牲是否值得?
我們的回應是:由於1927年至1933年期間出現的現象超乎尋常,因此不能為投資理論及實務提供公平的基礎。隨後的歷史經驗已證明我們這個觀點是對的,不過市場上仍有許多不確定性因素,債券投資者對「絕對安全」的理解,還需要一段長時間才可消退。
四、債券形式的內含劣勢--以數量衡量安全保障
長久以來,人們早已習慣將債券與安全畫上等號,認為債券必定比股票風險低。然而,債券是報酬有限的投資,由於債券持有人限制了自己的未來利潤,因此可獲得優先的求償權和明確的付款承諾作為交換條件,但優先股持有人則只獲得優先權,而沒有付款承諾。
不過優先權也好,承諾也好,本身都不是支付的「保證」。支付保證應取決於企業履行承諾的能力,其中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營運績效及發展前景。∴正確挑選債券的關鍵,在於獲得具體、有說服力的安全保障因素,以彌補放棄獲得分享利潤的機會。
五、以避免損失為主
債券是一種報酬有限的投資,因此考慮的重點是避免損失,∴選擇債券是排除的過程,而非尋找或接納某支債券。選擇普通股在決策時,避免損失和獲利的考慮因素同具影響力,∴錯誤排除與錯誤接納某一證券,代價看似相同,但只要投資者最終沒有接受劣質的證券,不論排除多少優質債券都不會造成損失 ⇒ 審慎購買固定價值類的投資工具並不是吹毛求疵,如果難以決定或存有疑慮,就該拒絕這張證券。
六、選擇固定價值類證券的四項原則
確立解決問題的總體方法後,以下列出債券挑選(股票挑選)的基礎原則:
Ⅰ.證券的安全性並不是以特定留置權或其他契約權利來衡量,而是取決於證券發行人履行所有責任的能力 ⇒ 選股首重企業獲利能力的穩定度。
Ⅱ.應在市場不景氣時衡量這種能力,而不是經濟繁榮時期 ⇒ 投資應以保本為首要考量,先看風險,再看報酬。
Ⅲ.極高的票面利率並不能彌補安全性的不足 ⇒ 低風險的股票=安全邊際足夠的股票,不宜貿然追逐熱門股。
Ⅳ.挑選任何債券作為投資,都應遵循排除的原則,並須經過符合管制儲蓄銀行投資法規所規定的具體量化標準測試 ⇒ 交易應有一套屬於自己的交易系統,以作為買賣進出的明確規範。
☆原則Ⅰ.安全性並不是以留置權來衡量,而是取決於支付能力
以往人們著重於明確的安全保障,關注債券擁有留置權的財產的特點和估計的價值。依我們所見,此一考慮因素相當次要,主要的因素必須是發債公司的實力以及是否穩健。
從起因及目的來看,債券被視為對財產的求償權,一旦企業未能兌現對債券持有人的承諾,持有人可向企業求償。不過,實際上卻少有案例能證明它的可行性。理由為①企業失敗時,其財產價值也隨之萎縮、②債券持有人難以維護自己期望的法定權利、③清算接管的程序遇到拖延及其他不利事件。
⑴留置權不能保證價值不會萎縮
有些人以為抵押留置權是證券的一項保障,而且不受業務成功與否的影響。不過在多數情況下,質押財產的價值與企業的盈餘能力息息相關。因此,如果企業經營失敗,其固定資產很少能適合本身建築目的以外的用途,可變現價值通常都會大幅貶值。基於此,將質押財產的原始成本或鑑定價值作為購買債券的誘因,這種做法完全是誤導。
⑵留置權持有人的基本法律權利難以執行
即使質押財產的價值確實與債務價值相當,也少有債券持有人能夠真正接管及變現這些抵押品。∵在實際上,若質押財產的公平價值有機會超過公司債券持有人求償的數額時,法庭總是傾向不允許公司債券持有人透過停止贖回其留置權,來接管這些財產。一般多數情況下,他們得到的是重組後公司的新證券。
⑶耽擱冗長的時間
時間耽擱正是反對依賴抵押財產作為債券投資保障的第三個原因。與留置權金額相對的質押資產價值愈高,愈難以取消贖回來接管這些財產,也需要愈長的時間來計算不同債券及股票權益的「公平」比例。
由於沒有投資者願意購買有問題的公司證券,以致公司的財務困難往往會拖累該企業所有證券的市場價格。因此,即使第一抵押債券可能分毫無損地度過公司重組,但在這段漫長的延誤期,債券持有人可能面對證券市場價格嚴重貶值的窘境,或至少因未知結果而憂心忡忡,承受沉重的心理壓力。
⑷基本原則應是避免麻煩
綜觀以上討論,債券買家的首要目的必須是避免麻煩,而不是在有麻煩時尋求保護。即使在某些情況下特定留置權證實具有真正的好處,不過實現這種好處的條件,與固定價值類投資的真正意義相去甚遠。
⑸第Ⅰ項原則的推論
1.有無留置權無關重要
只要發行企業的實力雄厚,能夠充分履行承諾,並支付利息,無擔保債券可能與有抵押擔保的債券同樣可以被接納。此外,投資於健全企業的無擔保債券,比投資於弱勢公司的抵押債券更為穩健。∵企業必然享有較高的信用評等,才得以透過無擔保長期債券籌措資金。
2.購買穩健公司最高殖利率債務工具原理
如果企業的所有證券都符合固定價值類投資的條件,該企業發行的所有證券都可以列入同類。反之,如果公司的次順位債券安全性不高,其第一抵押債券也不會是理想的固定價值類投資。∵第二抵押的安全度不高,表示公司本身疲弱,疲弱的公司一般不會擁有高級債務工具。
∴債券投資的正確步驟,首先應該是挑選實力雄厚、穩健的公司,然後才購買這家公司最高殖利率的債務工具。最高殖利率的債務工具一般是指次順位證券,而非第一質押證券。若債券持有人選擇殖利率較低的第一抵押債券,就表示他自己對公司實力的判斷缺乏信心。此時便須考慮投資在這家企業的任何一支債券是否為明智之舉。
範例,高大義包裝公司發行債券①:1946年到期的5%第一抵押債券、債券②:1937年到期的5.5%無擔保債券。在1932年6月,債券①的價格為95美元,殖利率約5.5%、債券②的價格為59美元,殖利率逾20%。
若投資者評估高大義包裝公司具有償債能力,而且前景美好,對未來發展抱持信心,則應買入無擔保的債券②。否則若選擇債券①,表示每年支付約15%的溢價(=殖利率差額),只買得任何虧損的部分保險,無疑得不償失。這項規則可適用於以固定價值的價格賣出第一抵押債券,並買入該公司的次順位證券以獲得更高的報酬
⇒ 套利。
3.除非次順位證券擁有顯著的優勢,否則應先選擇優先順位留置權
唯有收益報酬的優勢非常顯著,才應選擇次級留置權。若第一抵押債券的收益僅略遜一籌,那麼支付少量的保險費用作為保障人避免意外,無疑是明智之舉。
如果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就可以捨乙公司的第一抵押債券,而取甲公司的次順位質押債券:
①甲公司的全部債務都得到足夠的保障,而且次順位質押債券的殖利率遠高於乙公司債券的殖利率。
②如果殖利率沒有明顯優勢,甲公司全部債務的保障必須遠優於乙公司債務的保障。
例如,甲公司5%無擔保債券,2028年到期,價格101元,利息保障倍數2.52倍;乙公司5%第一抵押債券,1955年到期,價格101元,利息保障倍數1.53倍。由於兩支債券價格大致相同,甲公司的利息保障倍數明顯較高,因此甲公司的次順位債券比乙公司的第一抵押債券更優異。
⑹「基礎債券」的特殊地位
在鐵路產業中,有一種「基礎債券」(underlying
bonds),這種債券的規模較小,以債務人營運系統中的重要資產作為質押,並伴隨一系列的「總括抵押」(blanket
mortgages)。基礎債券往往享有第一留置權,但如果優先順位債券的規模亦相對較小,基礎債券也可以是第二、甚至是第三順位的抵押債券。
不管整個質押系統發生什麼狀況,基礎債券歷經重組後幾乎都能安然無恙,甚至在清算接管期間,仍能正常支付利息,可以說是絕對安全,主要是因為債券涉及的金額比例非常小。不過,如果公司破產,拖垮整個系統,債券的市場價值仍會大幅下挫。
總結來說,要洞悉到底哪一支債券能在重組後安然無恙,以及哪一支處境嚴苛,很不簡單。因此,建議普通股投資者不要碰觸這類沒有把握的證券,而要堅守「只有穩健的公司才有可靠的債券」這項原則。
※參考資料:
「證券分析:第六增訂版(上)」(Security
Analysis),作者:葛拉罕(Benjamin Graham)、陶德(David Dodd),譯者:顏詩敏、李羨愉,出版者:寰宇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初版十四刷。
「證券分析:第六增訂版(下)」(Security
Analysis),作者:葛拉罕(Benjamin Graham)、陶德(David Dodd),譯者:顏詩敏、李羨愉,出版者:寰宇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初版十三刷。
※圖片來源:
https://bank.sinopac.com/sinopacBT/webevents/ibrain/img/blogs_tit_02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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