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開始討論「第5章 證券的分類」的第Ⅱ類「變動價值類的優先順位證券」,也就是購買者認為本金價值容易大幅變動的債券和優先股。
具有投機特權的優先順位證券除了享有對固定金額的本金和收益的優先請求權之外,債券或優先股也可有權分享普通股的利益。這些特權包括①可轉換特權:賦予持有人將優先順位證券轉換成普通股的權利、②參與特權:持有人憑參與權可獲得額外收益,一般取決於支付給普通股的金額、③認購特權:持有人憑認購權可按規定的價格、數量及期間內購買普通股。
由於可轉換特權是以上三種中最為人們所熟知的,因此我們經常使用「可轉換證券」這個詞彙泛指一般的特權證券。
一、特權證券在形式上具吸引力
憑以上任何一種特權條款,企業的普通股可享有的獲利機會,優先順位證券也幾乎全部享有。由於這種證券具備最高的安全性,結合無限的增值機會,因此在形式上,這種證券是所有證券中最具吸引力者。若債券符合所有穩健投資的要求,加上擁有轉換特權,無疑是極為吸引人的投資。
二、特權證券的過去投資績效不值得羨慕的理由
儘管具特權的優先順位證券在投資形式上具有以上的優勢,但這類證券類別的實際績效並不令人滿意。理由如下:
◎只有小部分特權證券真正符合穩健投資的嚴格標準。以1926年至1929年期間為例,實力雄厚的工業公司透過出售普通股融資;實力較弱或資本化程度較低的企業多依靠優先順位特權證券 ⇒ 可轉換的特點往往可用來補償安全性的不足。
◎雖然可轉換債券的價格沒有上限,但當證券若要維持投資地位,持有人可獲利的程度卻有限。當特權證券和普通股同時出現在市場上時,特權證券價格很快跟隨普通股市場報價的漲跌而上下波動。如果繼續持有這個優先順位證券,便會成為有投機性質的操作。
特權證券的無限獲利機會,很大程度上是不切實際的。實際上,可轉換證券雖仍保持投資證券的優勢,但只有原本購買特權證券的人中最成功的持有人,方能取得最大的市場利益,其他原本購買特權證券的人通常獲利機會的幅度往往限於其面值的25%~35%之間。
三、特權證券的投資原則
選擇優先順位特權證券的投資原則就是:優先順位特權證券的價格若接近或高於面值,必須符合純粹固定價值類投資的標準,或純粹普通股投機的標準,而且必須明確符合其中一項資格,才能購買。以上兩項選擇提供購買特權證券兩個不同的方法,①可當作穩健的投資工具購買,偶爾透過本金增值獲得獲利機會,或②主要當作一種有吸引力的普通股投機。
整體而言,①若投資者關注本金的安全,就不能為換取可轉換特權而降低其要求
⇒ ∵若為獲得分享獲利的特權而放寬安全的要求,當時運不濟,投資失利將導致無法避免的損失;②投機者也不能因債券契約所提供的虛假保障,而被微薄的保障吸引 ⇒ ∵若希望透過可轉換證券來降低操作風險,主要利益往往會分散到企業本身和特權條款兩方面,到最後可能弄不清自己是股票持有人,還是債券持有人。
四、特權證券的保留或出售原則
◎若投資者購買可轉換證券的目的,主要是把它當作普通股的保證,持有人必須判斷普通股的價格是否已經高到該獲利了結。
◎若以安全債券投資為主要的購買目的,當溢價超過25%~35%,謹慎投資人一般都不再持有。
◎一般情況下,投資者不應轉換可轉換債券,而是應持有或出售。
∵擁有特權的目的就是在有利的時機,提供轉換的機會。若債券價格大漲,當期殖利率將跌至很低的水準,此時若轉換成股票,往往獲得可觀的收益。但一旦轉換之後,便放棄對本金和利息的優先求償順位及無條件的求償權,而這正是他購買債券的初衷。若轉換後情勢發生不利的變化,持有股票價值可能會遠低於債券的原始成本,這時損失的不僅是獲利,還有部分本金。
此外,他由債券投資者變成股票投機者,無論是一般或特殊情況,他也要冒著角色轉變的風險。再者,即使穩健的可轉換債券,可能存在一些潛在的圈套,疏忽大意的人可能容易落入陷阱,並付出沉重的代價。因此,當債券價格超出投資的範圍時,他應果斷賣出,且若債券價格之後上漲至更高水準,也不要責怪自己的判斷。
※參考資料:
「證券分析:第六增訂版(上)」(Security
Analysis),作者:葛拉罕(Benjamin Graham)、陶德(David Dodd),譯者:顏詩敏、李羨愉,出版者:寰宇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初版十四刷。
「證券分析:第六增訂版(下)」(Security
Analysis),作者:葛拉罕(Benjamin Graham)、陶德(David Dodd),譯者:顏詩敏、李羨愉,出版者:寰宇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初版十三刷。
※圖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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