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轉換證券的技術特點
在可轉換證券的期限內,可轉換特權的有效條款經常轉變。變化有兩種:①調低轉換價格,以保障持有人免「稀釋」(dilution)的影響、②為公司利益而調高轉換價格[通常根據「伸縮條款」(sliding-scale)的安排]。
⑴稀釋和反稀釋條款
如果普通股的數量增加,例如,股票分割、股票股利、以低價提供認股權證、以及為購置資產或服務而以低價發行股票,因每股價值被稀釋而導致下跌,可轉換證券標準的「反稀釋」條款可按比例調低。
反之,若資本重整使股票數量減少,例如,提高面值、「股票合併」(例如發行無面值股票,並以1股替代5股原來的股票),並透過與其他公司合併,將原來的股票替代為較少的新股,則通常會按比例調升轉換價格。
新的轉換價格C'=(C × O+N × P)÷(O+N)
其中,C:轉換價格
O:目前在外流通的股票數目
N:擬發行的新股票數目
P:擬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
雖然幾乎所有可轉換證券都設有反稀釋條款,但總有例外情況。購買者必須確認證券提供這種保障,才可考慮購買。但請謹記,這類條款只能保障特權證券的本金或面值,以免因稀釋帶來損失。若可轉換證券以遠高於面值出售,溢價部分仍難免會因新發行證券或分配特別股利而減值。
⑵專為加快轉換而設的伸縮條款
「伸縮條款」的安排旨在隨著時間過去,逐步降低特權的價值,用意是在加快轉換 ⇒ 縮短特權的有效期限。有些伸縮條款會設定在連續的期間內轉換價格一系列地遞增,這種安排較為常見
⇒ 若接受特權的人擁有的特權價值減少,普通股股東必然相應受惠。
例如,美國電話電報公司於1929年發行信用債券,票息4.5%,1939年到期。1930年可以每股180美元轉換為普通股,1931年~1932年轉換價格為每股190美元,1933年~1937年轉換價格為每股200美元。
根據特權執行程度的伸縮條款,第一批已轉換債券比下一批擁有優勢,造成競爭誘因以鼓勵提早轉換。∵持有人一方面希望保留優先順位的地位,另一方面擔心其他債券持有人捷足先登。因此一旦股票上漲到稍高於最初轉換價格的水準,如果債券價值微高於原來成本之時,轉換便大量湧現。
有鑑於此,當普通股價格上揚、債券持續轉換時,優先順位證券的價格波動幅度相對較小。不過,當最後一批按伸縮條款規定的證券轉換後,競爭因素隨即消失。這時債券或優先股的地位與普通的可轉換證券無異,其價格可以自由隨普通股上漲。
轉換特權的基本價值是給持有人在合理時間內有自由選擇權。∴分批轉換方式的伸縮條款的缺點,即容易誤導證券持有人他們持有證券真正的性質及價值,形成爭取有限機會的競爭壓力,迫使持有人爭相行使轉換權,以致違背該特權的基本價值。因此,明智的投資者無論如何也不應該接觸這類證券。
⑶可轉換為優先股的證券
以往很多債券被轉換為優先股時,收益通常會高一些,令這條款看起來更吸引人。但普通優先股的市場價值有上限,可能將特權最大的利益限制在一般的水準。因此,若將4%債券轉換為5%優先股的轉換權利,與其說是吸引謹慎的投資者,倒不如說是給魯莽的投資者帶來危險。
謹慎的投資者若物色可轉換證券,會徹底研究市場情況,尋找可轉換為普通股的穩健證券。偶爾,債券可轉換為優先股,優先股又轉換為普通股或參與型普通股,而這種雙重安排等同於直接由債券轉換為普通股。此外,債券也可轉換為優先股或普通股,或轉換為兩支股票的組合,但由於這類複雜的條款容易造成混亂,因此證券發行公司及證券購買者都應避開。
⑷按公司的選擇而轉換債券
在1920年代,可轉換和其他特權條款不斷變化,以聯合瓦斯和電力公司發行各類「可轉換證券」為例,條款規定,這些證券是由公司決定轉換為優先股或A級股。如果購買者了解實際情況,並願意投資於優先股,大概沒理由抱怨。不過,這類手法讓許多未經訓練的投資者難以分辨哪些有吸引力、哪些不致於構成傷害,哪些又絕對會造成傷害,最終成為不健全融資行為的受害者。
⑸可轉換為其他債券的債券
有些債券(通常是短期債券)可轉換為其他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它們轉換為同一家公司的長期債券。這些長期債券經常被當作票據的擔保品寄存。
當短期債券轉換為長期債券時,票面利率往往會降低。下降的原因是發行短期債券的時間通常是發生在整個市場或特定公司的利率被認為過高之時,因此公司不願意為長期債券承擔過高的利率。∴當市況回復正常後,預期公司將以更低利率發行長期債券。因此,雖然收益稍微減少,但將債券轉換成長期債券的權利可能具有價值。
⑹最初市場價值高於面值的可轉換債券
發行最初市場價值遠高於面值的可轉換債券,是1928年至1929年間金融領域中特別的發展。例如,美國電話電報公司1939年到期的4.5%可轉換債券,1929/5/1於紐約證交所首次交易,價格為142美元。以這些水準投資於債券,根本等於購買普通股,一旦股價下跌,兩種投資都即時有嚴重損失本金的危險。再者,收益報酬太低,不符合投資要求。雖然股東透過行使認購權以面值購買證券,因而取得正常的投資,但此一投資的本質是透過所認購證券的最初市場價值決定。基於此,我們認為它偽裝成具吸引力的投資,實際上卻是投機證券的方式。
⑺某些可轉換證券的技術特點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美國電話電報公司可轉換證券的技術特點。該債券除了可以180美元兌換1股股票之外,還可以100美元的債券和80美元的現金兌換。透過這類選擇權,每當股價高於180美元時(=債券的轉換價值超過100美元),債券便更具價值。說明如下:
若股價為360美元,按照180美元的直接轉換價格,債券價值會是200美元。不過條款規定,每股可兌換80美元的現金,債券的價值便是280美元(=360-80)。
這種安排可算是結合了以180美元為基礎的轉換特權與認購價格100美元的認股特權。
⑻延遲生效的可轉換特權
有時,可轉換特權在證券發行後並不即時生效。例如,布魯克林聯合瓦斯公司於1925年12月發行5.5%的可轉換債券,在1929年1月1日前,可轉換權無效。這種安排不僅增加了不確定性,而且特權的價值也會下降。
※參考資料:
「證券分析:第六增訂版(上)」(Security
Analysis),作者:葛拉罕(Benjamin Graham)、陶德(David Dodd),譯者:顏詩敏、李羨愉,出版者:寰宇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初版十四刷。
「證券分析:第六增訂版(下)」(Security
Analysis),作者:葛拉罕(Benjamin Graham)、陶德(David Dodd),譯者:顏詩敏、李羨愉,出版者:寰宇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初版十三刷。
※圖片來源:
https://img.technews.tw/wp-content/uploads/2023/04/07170352/investment-ge10818b61_1280-768x5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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