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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析 第8章 債券投資的具體標準(一)


☆原則Ⅳ.必須採用明確的安全標準

依我們之見,固定標準最低要求的基本觀點,應引申至整個純粹投資範疇,亦即只求收益的投資。純粹的投資應只限於安全性無可置疑的證券上,而次級證券必須在投機基礎上才考慮購買。因此,投資人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只選擇符合儲蓄銀行或信託基金法定標準的債券。

由於紐約州的法規普遍被認為是同類法規中最完善的,∴以下係根據紐約州法律有關債券投資的具體規定,可分為七個項目,逐一討論:

 

⑴產業或政府的性質和地點

紐約州的條款中有關准許及禁止的類別,概述如下:

准  許

禁  止

◎美國聯邦政府、州政府及市政府債券

◎鐵路債券,以及電力、瓦斯和電話抵押債券

◎以房地產第一抵押擔保的債券

◎外國政府及外國公司債券

◎街道電車及自來水公司債券;公用事業的信用債券

◎所有工業債券

◎金融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機構等)債券

 

1.全面禁止的謬誤

顯而易見,立法機關認為,表現不太穩定的債券不適合儲蓄銀行投資,因而屬於禁止類別的債券。依我們之見,投資類別應該避免流於簡化,工業債券的不穩定有目共睹,但完全不作投資考慮,似乎不可行,也不可取。∵①有些工業債券(即使只占少數)都通過最嚴謹的標準測試,投資地位無庸置疑、②將投資需求侷限於少數符合資格的企業類別,容易造成投資選擇匱乏,繼而令投資者有機會接受一些屬於法定範圍內但次級的證券。

 

2.債券類別的內含弱點,可靠個別債券的實力彌補

因此,合理的原則應該是:如果債券類別本身有不足之處,更需要個別表現較強的債券來彌補,而不是接納某些優勢類別中的所有債券,並將其他類別的所有債券排除在外。例如,工業債券可能須遵循比瓦斯或電力公司證券更嚴格的規定,超出利息支出的盈餘必須更多,而債務占永續經營價值的比例必須更小。

 

3.1938年銀行法的修訂

1938年,紐約立法機關了解到按類別篩選的缺點,修訂銀行委員會(Banking Board)可授權儲蓄銀行投資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投資資格的附息證券,不過須由至少20家儲蓄銀行或紐約儲蓄銀行信託公司(Savings Bank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提出授權申請,而全部股本必須由至少20家儲蓄銀行持有。

 

4.外國政府債券

外國政府債券需要財務分析,不過,通常以總體條件為考慮基礎。例如,投資者對國家的經濟和政治穩定是否有信心,以及是否相信該國努力償還債務的誠意。

◎政治權宜因素

理論上,外國政府債券是對該國所有資源的請求權,但債務國實際上利用多少資源來償還外債,很大程度上視政治權宜(political expediency)因素而定。戰後,國際局勢極為混亂,有些國家難免違約,卻成為其他國家違約的藉口。因此,投資者不能指望外國政府會在困難時期努力償付債務。

◎國際貿易的論證

具體而言,國際借貸似乎是恢復和發展出口貿易的必經步驟,但不應寄望投資者會因空泛的理由或為了美國出口商的利益,而承擔不良債務。以投機操作而言,在1932年以極低的價格購買外國債券就是有利的證據,說明了之後不管票面利率有多高,以接近100%面值的價格購買新發行的外國政府債券都是不合理的。

◎個別紀錄的論證

有些人可能認為,投資外國債券本與其他投資方式相似,都需要經過鑑別與判斷。若該國擁有良好的歷史紀錄,值得給予較高的信用評等,而投資價值與績效良好的國內公司相比並無差別。

也有些人持強烈的相反意見,認為在1932年列出的42個國家中,投資等級裡的五個國家,有兩個國家以前被視為投機等級,只有三個國家在1932年的前12年內,享有投資等級。

◎反對購買外國政府債券的雙重原因

①理論上,信用基礎難以確定;而實際上,外國債券的表現也乏善可陳。

②國際環境必須有顯著的改善,而且在一段長時間內國家之間的債務都可準時償付,才能使投資者改變對外國債券類別的不利態度。

 

5.外國公司債券

理論上,無論一家公司的生意有多興隆,公司債券不可能比該公司所在國的政府債券安全。但在現實中,有些例子可以說明,即使一國政府違約,該國的公司仍能償還其美元債務。

在某方面,外國公司債券享有政府債券沒有的優勢,例如,債券持有人可享有特定的法律補償。因此,外國公司也比主權國家承受更大的償債壓力。但務必了解的是,導致政府債券違約的條件也肯定會給該國公司債券持有人帶來負面的影響。而且債權人與財產的遙遠距離,以及政府法令介入的障礙,都可能破壞抵押品的實際價值。基於這些原因,外國政府債券不宜作為固定價值類投資的結論同樣適用於外國公司債券。

 

⑵企業或證券的規模

極小型公司的債券並不符合保守投資工具的資格∵,發生意外的情況時,較其他公司更容易受到影響,而且可能因缺少與銀行的密切關係或技術資源而陷入困境。小型公司債券的缺點,亦適用於小村莊或小城鎮政府發行的債券。

設立最低規模要求的分界線難免帶有主觀成分,∵沒有任何數學方法可以精確設定公司或市政府的規模達到何種水準,才可納入投資者的考慮範圍。設立任何其他數量的標準,例如利息保障倍數,或者股票或財產價值債券融通金額的比率,都有這個困難。

務必謹記,所有這些「臨界點」的設定都來自於經驗法則,如果有其他更吸引人的標準,投資者可隨意採用,確保避免買到保障不足的債券。

 

1.紐約州法律的條款

紐約州的法律在界定符合資格的儲蓄銀行投資工具時,在最低的規模要求方面,規定以下不同的標準:

 

 

紐約州的最低規模要求

我們建議的最低規模要求

市政府

人口30,000

人口10,000

公用事業

營收毛額100萬美元

營收毛額200萬美元

鐵路公司

營收毛額1,000萬美元

營收毛額300萬美元

工業公司

不得投資

營收毛額500萬美元

 

2.工業債券與規模因素

根據紐約州的法律,儲蓄銀行不得投資工業債券。但依我們之見,根據過去十年的歷史經驗,舉足輕重或至少龐大規模本身,提供了工業公司抵禦不穩定性的保護,只要工業債券符合嚴謹的安全測試標準,設定營收毛額最少500萬美元的標準,便可納入高級投資。

 

3.單以規模龐大並不能保證安全

最低規模要求的建議並不表示公司規模龐大,便是業務興隆和財務實力的保證。如果公司債券融通金額的比例過大,即使規模最大的公司,也會是最弱的公司。因此,大型公司也必須具備統計上令人滿意的績效,這等規模優勢才是真正可靠。

 

4.其他我們反對的條款

◎無擔保的鐵路債券在支付利息支出後的淨利須達1,000萬美元。

反對原因:過分關注是否擁有抵押品。

◎在公用事業方面,規定發行債券的最低規模。

反對原因:發行債券的規模愈小,則愈容易達到償付利息及本金的要求。因此,不應考慮流動性問題而規定最低規模。

 

※參考資料:

「證券分析:第六增訂版()」(Security Analysis),作者:葛拉罕(Benjamin Graham)、陶德(David Dodd),譯者:顏詩敏、李羨愉,出版者:寰宇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44月初版十四刷。

「證券分析:第六增訂版()」(Security Analysis),作者:葛拉罕(Benjamin Graham)、陶德(David Dodd),譯者:顏詩敏、李羨愉,出版者:寰宇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212月初版十三刷。

※圖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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